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65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達企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