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范碧琴 訴訟代理人 孫震東 被告中央如意園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王晨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3,6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年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年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繳任何裁判費乙節,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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