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葉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斐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