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茂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923號、第2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王茂槐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他調字第5號卷第7頁),是依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吳家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8923號、第246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