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 張文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2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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