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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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6號附民原告 王文宏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附民被告 陳文龍
謝夫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8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佳宏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