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