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