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5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5550號聲請人凱新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慧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0155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0年4月25日5,000,000元110年7月25日CH0000000002110年4月28日5,000,000元110年7月28日CH0000000003110年5月26日10,000,000元110年8月26日CH0000000004110年6月15日5,000,000元110年7月15日CH0000000005110年6月28日10,000,000元110年7月25日CH0000000006110年7月1日5,000,000元110年8月1日CH0000000007110年7月2日10,000,000元110年7月25日CH0000000008110年7月12日10,000,000元110年8月21日CH0000000009110年7月12日20,000,000元110年8月15日CH0000000010110年7月16日5,000,000元110年7月30日CH0000000011110年7月16日5,000,000元110年8月9日CH0000000012110年7月16日5,000,000元110年8月12日CH0000000013110年7月16日5,000,000元110年8月20日CH0000000014110年7月19日5,000,000元110年8月15日CH0000000015110年7月26日10,000,000元110年8月26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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