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銘樹
顧娜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