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246號
原告 張安安 即安莉商行
被告 許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約定,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90,0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後,原告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