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246號

原告 張安安 即安莉商行

被告 許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約定,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90,0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後,原告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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