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60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被告先創明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晨驊 被告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晨驊被告王晨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8月26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