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年籍欄所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理由欄第壹段第伍行及第叁段第陸行所載判決確定日期「4月25日」,均應更正為「5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年籍欄所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顯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之誤載;另理由欄第1段第5行及第3段第6行所載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02號判決之確定日期為
103年「4月25日」,顯係103年「5月27日」之誤載,且受刑人前案(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01號)之緩刑期間應至104年5月13日,是上開誤載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