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任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867元,應
徵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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