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矚上重更(三)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矚上重更(三)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明哲選任辯護人黃碧芬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官鴻 選任辯護人陳庭肅律師
林長泉律師姚本仁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慧孫 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 律師
羅婉菱 律師 陳麗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德 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張永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慶成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原順 選任辯護人 林嘉容 律師
郭明松 律師 李岳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慶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 律師
柳慧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銅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 律師
李劭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