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0號聲請人 陳日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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