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光儀 律師(即 林雍泰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程光儀律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7,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34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3,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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