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王進德 再審被告 王耀億 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本院108年10月8日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本院108年10月8日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6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可稽(詳本院卷第39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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