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37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37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針筒1支,檢出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注射針筒1支,與所附著之毒品難以析離,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應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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