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同案被告乙○○、少年賴○鴻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許仁純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