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鈞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