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資料。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將乙○○列為被告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雖乙○○確於96年4月3日申報為被告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96年5月3日以北院 錦民辛 96年度司字第256號函准予核備在案,惟本院嗣以其股東會之決議解散及選任清算人均屬違冒而不適法,而於97年12月18日以北院 隆民辛 96年度司字第256號函,將本院96年5月3日北院錦民辛96年度司字第2546號准予備查函撤銷,有本院上開函件在卷可按,足認乙○○並非被告之清算人。則原告將之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有未合。被告既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即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