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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