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追償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追償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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