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7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79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整,及其中新
台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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