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上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燈全 選任辯護人 黃慈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燈全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第二審判決全部上訴,其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所犯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此部分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