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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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62號聲請人 鄭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以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31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4年1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㈠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是否曾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如無陳報清算人或選任清算人,應列全體董事為清算人。㈡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㈢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非影本)。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已於104年1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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