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上訴人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耀斌廖文良蔡振家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