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簡麗嬌 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 律師被告 劉宗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