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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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 律師被告甲○○(原名 蔡欣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謝梨敏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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