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告 高秀英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郁芳 律師被告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代表人 曾淑懿 (鄉長)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複代理人 邵啟民 律師參加人交通部公路局代表人 陳文瑞 (局長)訴訟代理人 祝文偉 簡天信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