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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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告 高秀英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郁芳 律師

被告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代表人 曾淑懿 (鄉長)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複代理人 邵啟民 律師

參加人交通部公路局

代表人 陳文瑞 (局長)

訴訟代理人 祝文偉

簡天信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法官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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