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債權人 張閔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違約致其受有109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衛生技術)學習、上榜、工作薪資減損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課程費用新臺幣31,600元及自109年11月1日按年給付新臺幣706,63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並未提出兩造間之契約書,致本院無從推斷債務人確實有違約之情節,而應依兩造間契約約定負給付之責之薄弱心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兩造之契約書,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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