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8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8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886號原告 孫嘉謙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7-8樓,而原告之住居所地、所在地乃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且違規行為地亦在台北市萬華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所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