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25號
原   告  王順發
       張麗玲
被   告  謝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同年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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