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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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62號原告 林靜瑾 被告 紀孟娥
趙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3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9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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