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院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1年、4月確定,嗣經本院於94年
7月8日以94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執行完畢日期原為95年12月14日,扣除累進處遇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11月24日。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5年8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337號函及所附臺灣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三、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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