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立
江明益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被告 邱崇嘉 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街○○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848、2437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聲字第49號、101年度偵字第1931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主文欄內關於車牌號碼「877-UK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877-UK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主文欄內關於車牌號碼「877-UK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予以裁定更正為「1877-UK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