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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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9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歐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拾萬肆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
萬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