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12號、第330號、第331號、第332號、第333號、第334號、第335號、第337號、第378號、第2770號、第2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僅於94年8月4日到庭,本院嗣依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通知被告之保證人 唐素芬 偕同被告到庭,唐素芬亦未為之,乃於裁定沒入唐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0萬元後,以被告顯已逃匿為由,於96年11月8日發佈通緝。嗣被告於98年3月18日自行投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98年3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傑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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