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2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15樓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6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6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22號│├──┬────────────┬───────┬───┬────┬─────┬────┤│編號│基金名稱│憑證號碼│種類│張數│單位數│備考│├──┼────────────┼───────┼───┼────┼─────┼────┤│001│ 荷銀鴻利 基金│02Z0000000000│││1,000││││││││││├──┼────────────┼───────┼───┼────┼─────┼────┤│002│荷銀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000││││││││││├──┼────────────┼───────┼───┼────┼─────┼────┤│003│荷銀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000││││││││││├──┼────────────┼───────┼───┼────┼─────┼────┤│004│荷銀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000││││││││││├──┼────────────┼───────┼───┼────┼─────┼────┤│005│荷銀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000││││││││││├──┼────────────┼───────┼───┼────┼─────┼────┤│006│荷銀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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