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顏豊展 被告 朱汶成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