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沛晴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 侯清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朴交簡字第8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