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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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乙○○
介興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三○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