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調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調字第533號聲請人冠威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96年9月3日前墊支借提費用新台幣肆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參。本件必須借提相對人到庭,始得進行。而借提人犯,需借提費用新台幣(下同)4,200元。爰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墊支該項費用。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