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二號法定代理人 王國維 相對人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七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又第二審訴訟費用則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九千二百五十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相對人應負擔費用│├──────┼────────┼────────────┤│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五十五元│九千一百四十七元│├──────┼────────┤││第一審郵費│九百一十六元│(9755+916)*6/7=9147│├──────┼────────┼────────────┤│第二審郵費│一百一十元│一百一十元│├──────┼────────┼────────────┤│總計││九千二百五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