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吳秋蘭 被告 林合勇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日以101年度補字第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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