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坤智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坤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釋明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債權人已於95年6月30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登報公告,且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通知已於101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