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交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三、第四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更正為「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第四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誤寫,此觀諸判決理由內敘明緩刑期間附分期支付損害賠償之情形甚明,惟其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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