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訴人花鄉商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新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艾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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