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張煜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5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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